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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司法人员存在履职违纪违法问题群众可线上举报,终身负责!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实现司法人员与审判流程全覆盖,明确终身追责,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强化司法责任追究。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历经两年调研起草、共六章四十七条的制度文件,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为基调,将司法责任追究的触角延伸至法院系统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同时为群众监督铺设了清晰的制度通道。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出多年之后,一份系统性的追责清单与程序规范正式成形。

从法官到书记员:追责对象“不留白”,终身负责“不设限”

《条例》最受关注的突破,在于将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从传统认知中的“法官”扩展至法院内部所有行使审判职责及辅助职能的人员。根据《条例》,追责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明确涵盖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将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纳入其中。

这一设计的制度逻辑,被概括为“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所有参与者均应为其过错承担责任”。立案登记、庭审记录、送达排期、执行查控,这些环节看似辅助,却直接关涉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益能否落地。将辅助人员一并纳入追责视野,意味着司法责任的链条不再止于裁判文书的署名者

与之配套的是“终身负责”原则的彻底化。《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追责范围不仅覆盖在职人员,也明确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这一规定从制度上封堵了“离开法院即进入安全区”的预期,释放出追责不因职务变动或身份转换而中断的清晰信号。

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管理:流程全覆盖“精准归位”

《条例》确立的另一项全覆盖,是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官方表述明确: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均须依规追责。

流程全覆盖的要义不在于“环节多”,而在于追责标准贯穿始终、责任归属各归其位。在独任制、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不同审理结构中,《条例》要求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相关司法人员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集体决策”不再构成责任模糊的挡箭牌,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接受检验。

什么样的情形应当追究司法责任?

《条例》规定,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启动追责的两类核心情形。

《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八种行为表现并加上兜底条款。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裁判的;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

《条例》第九条,同样列举了履行审判职责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行为表现,并加上兜底条款。如因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办理或者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遗漏案件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判职责,导致审计、鉴定、评估、拍卖中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线上平台“直通车”,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在10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给出了面向社会的明确指引:人民群众如果发现司法人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投诉举报,最便捷的渠道是通过“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平台进行网络举报(jubao.court.gov.cn)。举报提交后,法院将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研判,对符合条件的启动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

群众举报并非孤立的线索通道。《条例》同时梳理了多元化的线索来源体系:外部包括人民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监督反映、网络舆情反映、上级机关交办移送、检察机关抗诉等;内部则包括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三个规定”填报信息筛查、违纪违法案件倒查、案件评查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建立了线索移送机制——对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质量评查最差等次案件、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等,相关部门须及时将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线索移交督察部门。这一机制将“被动接收举报”与“主动筛查发现”衔接起来,降低了严重问题因无人举报而沉没的可能。

来源:法制日报

法律法规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14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