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酌定到裁量阶梯:读懂证监会的《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2026 年 10 月 19 日,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证监会公告〔2026〕12 号),自 12 月 1 日起施行。
2026 年 10 月 19 日,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证监会公告〔2026〕12 号),自 12 月 1 日起施行。没有新增任何违规类型,也没有突破《证券法》的处罚上限,而是以分类和阶梯式的法律责任设计细化违规减持的罚则规定,以潜在巨额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后果警示各类股东和投资者不得违规减持,凸显了交易相关方在从事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相关的交易活动时进行严格合规审查的必要性。
一、上位法来源:《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与裁量基本规则
2019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把减持监管从 "违反法律规定" 扩展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规制类型也从限售期,扩大到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应设置了处罚。条文留给执法的空间相当大 ——"等值以下" 意味着罚款理论上可以逼近甚至超过交易额。空间大,就带来同类案件量罚不统一的现实问题。2025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施行后,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在此基础上,细化违规转让案件的裁量阶次。2024 年国发〔2024〕10 号文件又专门点名 "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此次公布的《处罚规则》并没有增加违规类型,也没有改变量罚空间,只是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具体违规转让证券类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二、"违规转让证券" 的认定边界:从交易过户到非交易过户
规则明确,"转让证券" 既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形式的出让,也包括非交易形式的出让。后者没有展开解释,从实践看应涵盖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情形,同时保留了兜底空间 —— 任何导致股份所有权移转的安排,都可能被纳入。这一句对常年做股权架构设计的公司尤其要紧。
行为按证券性质、主体、特征、危害性,被分成四类:
- 第一类,限售期内转让原始股,触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比如公司上市一年内转让首发前股份、董监高在限售期或离职后半年内卖出;
- 第二类,持有期限、卖出时间违反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典型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大股东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公开谴责未满特定期限就减持;
- 第三类,卖出数量、信息披露违规,比如集中竞价三个月内超 1%、大宗交易超 2%、受让方六个月内倒卖,以及减持前未预先披露计划;
- 第四类,收购中的违规 —— 持股到 5% 未按规定暂停、继续买卖,或要约收购期限内违规卖出等 "慢走规则" 情形。
第四类单独成类,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笔。它和通常说的 "违规减持" 不是一回事,性质更接近市场秩序违法,所以单设阶次,处罚上限也压得更低 —— 不得超过第三类同等情形的上限。
三、四类行为与差异化阶次:"比例+金额" 双指标如何定档
规则最核心的创新是 "双指标" 定阶:违规转让比例加金额。比例不足 2% 或金额不足 4000 万元的,落从轻阶次;比例 5% 以上且金额 5 亿元以上的,落从重阶次;其余情形走一般阶次。
四类行为的罚款阶梯依次是:原始股违规,按转让金额 0-30%-50%-100% 三档;持有期限、卖出时间类,0-20%-30%-100%;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类,0-10%-20%-100%;收购违规类,按违法所得倍数罚(0-3 倍 - 5 倍 - 10 倍),或定额罚(0-300 万 - 500 万 - 1000 万),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走定额线。情节特别严重 —— 比如短时间内单向卖出导致控制权变更 —— 可在从重档内上浮到 1000 万以上、3000 万以下。
这套设计的直接价值,是让 "过罚相当" 变得可以复核。过去同类案件罚多罚少,当事人很难预判;现在同一笔交易落在哪一档、按多少比例,标准摆在明面上,企业和律师能倒推合规成本,谈判和决策都有了抓手。
四、从轻与从重:减罚出口与加码情形
条例规定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购回全部违规转让证券、并把价差上缴上市公司的,可降一个阶次;普通投资者、或在被发现前已主动报告公告并停止转让、且违规比例金额较小的,可考虑从轻。
真正的信号在从重一端。短时间大量卖出引发股价异常波动;大量借用他人账户频繁买卖;通过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限售股转融通出借、限售股股东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 —— 这三类被明确列为从重甚至提升阶次的情形。监管对 "马甲账户"" 违规代持 " 以及各种结构性绕道的态度,是封堵而非打补丁。
五、一致行动人责任认定:穿透到主观过错与共同违法
规则对一致行动人的处理,值得单独说。能否处罚一致行动人,核心看两点:主观过错,以及是否构成共同违法。全体共同实施的,都认定为违法主体;只有部分主体实施、无证据证明共同违法的,只罚转让且有过错的主体。
落到实务,这条对金融机构是直接风险。券商做收益互换、参与限售股转融通,一旦被认定与客户构成一致行动、且双方都有主观过错,就可能被认定共同违法、一起担责。这也是穿透式监管的落点:利用 "交易" 和 "工具" 绕道,监管会一直穿透到实际受益人和真正获益的那一方。
六、市场禁入与处罚体系:一套到顶的监管工具箱
规则重申,情节严重的可采取市场禁入,期限综合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加上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巨额罚款,处罚工具箱基本到齐,堪称违规减持领域迄今最严的一套罚则。
个人看法而言。这份规则最大的价值不在 "更严",而在 "更可预期"。量罚从个案酌定变成可对照的阶梯,对规范经营的公司反而是保护 —— 只要减持的路径、时点、数量、披露都按规则设计好,合规成本是可知的。真正要警惕的是两类人:一是把规则当成 "绕道攻略" 研究的结构设计者,二是收购交易里忽视 "慢走规则" 的那一方。规则从 12 月 1 日施行,留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重新梳理减持内控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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